解读注册售电公司条件及办理流程

普通独立售电公司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政策下,售电公司分成三类
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原来依靠垄断地位混吃喝的一些无竞争力的企业会不断在市场中被弱化甚至淘汰,细分市场催生出更多依靠核心竞争力成长的专业化公司,以各类服务的形态进入市场。首先是电力宏观产业链的重构与整合开始逐渐发生,原有的发输变配用调,调度相对独立,输变环节按成本定价并受到监管,增量配电业务逐步开放,包含了售电业务的用电环节趋于市场化,这时本就处于竞争状态的发电环节与其他环节的竞合就显得饶有趣味,比如集中式的发电,如火电核电水以及风电和光伏电站,向下游环节延展是必然的结果,可能出现发配售一体化的电力公司;而配电和售电在某些局部领域也可能融合,形成配售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如园区类售电公司。而售电侧改革实施意见提出的“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非电力的能源公司进入电力行业,则为市场的丰富性不断加码,比如气电或者热电一体化,售电与节能服务一体化。其次是伴随着电力产业链条的重构与竞合格局不断演变,每个环节内部的生态链,也就是环节内部的微观产业链也会发生重构,从总体来说,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的结果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必然带来分工的加深,以及整个市场化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