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撞脸”,是谁“冒犯”了谁?

我们知道,当不同企业的商标近似时,后继注册者极易被判为对在先注册者侵权,但是,假如近似的是A企业的注册商标与B企业的名称呢?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冲突,究竟谁会被判侵权?

为了捋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出“龙凤斗”大戏。

2016年2月,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将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浦东法院,理由是该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上海龙凤公司成立于1992年,并在1996年10月21日在第30类水饺、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87059号“龍鳯”商标。该商标曾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且“龙凤牌饺子、汤圆”曾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撞脸”,是谁“冒犯”了谁?

龙凤商标

被告以“龙凤”作为企业字号,与原告商标名相同;另外,被告宁波龙凤公司在商品包装袋上标注公司名称时,着意放大“宁波龙凤”四个字,而缩小“食品有限公司”;此外,被告还在生产的一系列速冻食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如“宁波龙凤水果汤圆”、“宁波龙凤汤圆”。

在此案中,虽然原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龍鳯”商标,而被告使用的是公司名称,但法院认为,被告在包装袋上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标注“宁波”龙凤字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理,被告在汤圆等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此案中还有一个关键之处:上海龙凤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商标注册时间亦早于被告公司成立时间,且已是全国知名商标,被告的行为属于“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易误导消费者。故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原告起诉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成立,宁波龙凤公司被判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且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36880元。

那么,当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冲突时,是否一定构成侵权?

在上述“龙凤斗”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问题的关键,即:是否存在恶意“傍名牌”的行为?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秉持的三大原则是: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如果在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那么后继企业使用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则属于“傍名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如果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较低,不为大众熟知,那么后继企业使用该商标文字作为名称则属于偶然因素,不具有恶意“搭便车”动机,则不构成侵权;另外,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在先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冲突时,二者也可能合法共存。

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撞脸”,是谁“冒犯”了谁?

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换而言之,当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冲突,判断侵权的标准即是看被告方是否存在“恶意”

因此,名商网建议,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一方面要摈除“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要留意该名称是否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