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常见术语,你知道几个呢?
第一、自然人
法人的对称。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第二、母、子公司
母公司一般为有独立核算,单独成的公司,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有联系的公司。
子公司通常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合算。
第三:名义董事
一个作为他人(受益人)的委托人,名义上担任他的职位的董事。真正的管理权利仍然属于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被任命人
名义董事、名义股东和其他境外法人实体名义人员的一般名称。
第五:合伙
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第六: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负有的责任是有限的,与其支付发行股票的面值的要求有关。
第七:法人董事
一些注册地允许法人实体(公司)担任公司的董事一职。这有助于限定法人董事的责任,并加强公司隐秘性。另一方面,法人董事在对这一形式不常见的注册地可能会遭遇官僚主义的阻碍。
第八:名义股东
一个作为他人(受益人)的委托人,名义上担任他的职位的股东。从任何角度看,名义股东都可以将股份从收益人那里转让给有适当指示的人那里。
第九: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采取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属于社会化企业。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使得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参与投资,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当前最先进也是最流行的公司组建形式之一。
第十: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标明公司的法律性质;二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名称一经确定,该公司
合伙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合伙须经签订合伙合同而确定;
(2)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4)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全伙关系的当事人称合伙人,合伙的概念,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合伙合同,它构成对合伙人有拘束力的内部关系;二是合伙组织,它构成合伙人全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