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注册公司资金申报的优惠政策

现在政府对于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优惠政策,在这个极大的优惠政策下,给那些还处于思考中的创业青年一个很大的动力。对于优惠政策的了解,许多人都是一知半解。设立公司那些步骤、前期所需要的资料等等,都是目前要办理公司的前提条件。
●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
早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
免征房产税5年。
●关税政策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别审批政策在闵行和崇明政策更为优惠。

1.允许在浦东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与之试办3-4家中外合资的外贸企业,由上海市提出具体方案,经外经贸部核定经营范围和贸易金额,报国务院审批。
2.外商桥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以外的保税性质的商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