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主要要求及流程

2018年7月6日,由《贸易金融》杂志、中国贸易金融网、中国供应链金融网主办;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主办;中国供应链产业生态联盟、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支持,上上签、早票网、爱保理网战略合作的2018第二届中国保理年会在北京隆重召开。

一: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主要要求

(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二、申办条件

允许存续满一年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的,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中国境内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具体申办条件如下:

(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不少于三年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三、办事流程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简历、在职证明等);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二)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

2. 拟设立企业内部在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3. 投资者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从事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4. 拟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三)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