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公司不想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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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分公司注销

第一: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注销程序:

一、形成注销公司的决议

二、税务审计(清算审计)

三、税务注销

四、工商注销

第三:具体操作

一、清算的步骤:

(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馀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馀财产。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二、办理税务、工商注销

(一)具体步骤如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二)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

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公司法对清算完毕后遗留的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相关判决

相关判决:

(2011)郑民四终字第372号:本院认为:龙泰公司通过正源公司竞拍的长城公司对文峰日化厂的债权,由于长城公司委托拍卖的其对文峰日化厂的债权存在瑕疵,致使龙泰公司竞拍的长城公司对文峰日化厂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长城公司应返还龙泰公司所支付的债权转让款并赔偿龙泰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正源公司作为拍卖人,对长城公司委托拍卖的债权存在瑕疵未尽到审查义务,正源公司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现因龙泰公司已被注销,罗小川作为龙泰公司原股东有权对该公司遗留债权主张权利,罗小川主张权利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按公司原出资比例分配所实现的债权。

(2009)杭西商初字第2783号:公司遗留债权涉及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在对内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份额。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6354号

相关地方性解释

《北京市高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力口诉讼的,终结诉讼。”对本案的处理亦有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李岩欣、陶雅平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在欣天泰公司被注销后对遗留在金华龙公司的权益应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享有要求金华龙公司返还欣天泰公司与其合作期间的收益的请求权。于胜利作为被注销企业欣天泰公司原股东天拓公司的权益受让人,并非欣天泰公司的股东,就此项债权而言,其享有的仅是原股东的债权人地位。本案的债权人应当具备欣天泰公司原股东身份,据此身份向金华龙公司主张与其股东身份相关的特定债权,所以于胜利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应在李岩欣、陶雅平向金华龙公司主张原欣天泰公司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从中分得原股东天拓公司应得的份额,应当另诉主张。

另,本案争诉之债权项下的财产是否属于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需审理清算期间债权登记及公司债权人债权清偿的事实方能确定,均非本案审理事项,在本案中不必涉及。

此复。

二OO七年三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不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何影响?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剥夺继续经营权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未年检、卫生不达标、安全存隐患、交税不及时、质量无保障等,都会导致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亡,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企业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二者都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但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法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部分经营者对“吊销”和“注销”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注销”要清算,要花钱,还要跑有关单位,不如被吊销营业执照省时省力,少数企业甚至把“吊销”作为一种“解脱”,因此有些企业在退出市场时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等方法,等着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一,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不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要承担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不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将被记入工商部门的警示信息库,供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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