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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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中央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八条”,践行“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年12月30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八条”,践行“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我市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的基础上,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资源项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

二、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

出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供热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

三、地方权限内税费按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执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印花税税负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下调30%。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

四、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暂缓调增2019年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五、深入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

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和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免税。对国家级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六、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各类保证金

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建立涉企保证金清单,凡《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根据企业诚信记录情况,可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七、实施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将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上调至15%。

八、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对指定收费站确认的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行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行驶于京津高速天津段全线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6.5折优惠。天津关区企业可自主选择海运现场申报口岸,由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主管地海关实施查验。

九、政府采购定向支持

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织联合体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十、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对暂遇困难但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和限贷。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承担市级再担保风险责任,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外地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遇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入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落户。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为上市和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支持银行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物流金融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性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通过建立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给予资金补助,推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

十一、实施企业自主研发经费奖励

在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以下支持: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全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按已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上年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围绕实施智能科技“1+10”专项行动计划和大数据规划,帮助民营企业在智能网联车、工业机器人、智能医疗等方面搭建应用示范场景。

十二、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

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新设总部的企业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对新引进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境)外市场

将企业在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参加展会、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70%。取消对境外注册商标支持数量的限制,大幅提高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的支持限额。支持民营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培育互联网自主品牌、建立“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长期贷款贴息、海外投资保费、人员意外伤害保费给予资金支持。

十四、落实市场准入领域“非禁即入”

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台账、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十五、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慎用羁押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着力打击黑恶势力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及“软暴力”等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公正司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建立涉企案件快侦快诉快审快结机制、重点涉企案件指导机制、涉企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恢复企业家信用。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修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服务,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建设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简易审理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产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法律服务。

十八、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推行“政企直通车”,在“政策一点通”平台增设应用程序(APP)和微信公众号,实现“惠企政策+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快速查询。提升政企互通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功能,运用三级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解读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

十九、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对标最高标准,力争全国领先,深入推进“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等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继续研究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给足利好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持续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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